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提高社科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团结和引导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开展社科研究,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宁夏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等冷门学科、优长学科。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区,采取宏观引导、组织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
(三)统筹管理自治区社科规划专项经费;
(四)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和奖励;
(五)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
(六)承办自治区社会科学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对本单位申报人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三)履行本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研诚信建设、成果管理等;
(四)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配套服务等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相应责任,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能够接受监督检查和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应材料和成果。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由各地各单位推荐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学者作为人选,负责项目评审、成果鉴定、信息咨询等工作。专家库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单列学科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项目类型。年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组织评审立项一次。特别委托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优长学科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组织申报立项。单列学科项目为教育学和艺术学项目,分别委托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研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民族艺术研究所进行管理。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区内工作,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或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青年项目,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应用研究要围绕宁夏的中心工作,紧贴党委和政府急需的、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定研究选题;基础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宁夏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综合研究和应用研究。自立项之日起,基础研究项目要求在3年内完成;综合研究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应用研究项目要求在15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将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受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接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交《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执行《宁夏回族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3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责任单位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包括项目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每年下半年下发项目检查通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在研的项目进行检查,收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并将全部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对项目年度检查材料汇总、审核,对当年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在研期间至少应为《成果要报》投稿一次,重点项目须在《成果要报》上发表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有正当理由且对研究成果价值没有影响的可以申请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综合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类实施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
(一)调整项目课题组成员,由责任单位直接审批;
(二)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的;
(2)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变更项目责任单位;
(4)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5)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6)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九条 至项目研究期满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5套、成果要报、成果采纳证明、文献复制比检测报告、财务收支明细等材料,及文本材料的电子版等,一并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采取同行专家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评审鉴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鉴定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应用类研究可聘请部分相关实际部门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同志参加鉴定;
(二)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须进行相似性检测,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应超过20%。
第三十三条 结项基本条件
(一)学术专著类:完成10万字以上的书稿。
(二)系列论文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项目主持人任第一署名作者不少于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并提交一个5000字左右的提纲。论文应围绕项目研究主题且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发表论文应标注“宁夏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三)研究报告类:研究报告应在3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2.阶段性成果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1篇(项目主持人任第一署名作者)。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等奖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厅(局)级以上(含)决策应用部门采纳的;
(三)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理论文章,或被《新华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
(四)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被《成果要报》采用1次(含1次)以上的,重点项目被《成果要报》采用2次(含2次)以上的;
(五)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办理相关结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实行评分定等级制度。
(一)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鉴定专家应从政治方向、创新程度、学术/理论/应用价值等方面对成果进行评分,填写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及结项建议;
(三)鉴定组织者根据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填写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意见,继续研究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工作,并提交成果修改说明和成果修改稿。
第三十七条 最终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七章 宣传与推介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加强对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形成有效的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课题组要及时将重要的研究结论、核心观点和对策建议以《成果要报》的形式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将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广泛宣传。凡得到有关领导批示和有关部门参考采纳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四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介平台。
(一)利用《成果要报》、“宁夏社科规划网”等平台积极宣传、推广项目研究成果;
(二)根据成果鉴定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开出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选编》。
第四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支持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二条 凡鉴定为“优秀”等级、值得出版、学术性强的专著类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可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申请出版资助,同时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出版资助协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第四十三条 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及阶段性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第四十四条 凡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项目资助字样。
第四十五条 对外公布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凡正式出版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八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科研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完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项目管理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各责任单位、研究人员、评审专家均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项目研究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和科研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评审专家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评审意见,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杜绝各种干扰评审(鉴定)工作的不端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各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主持和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应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不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五十五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并予以表扬;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五十八条 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各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教育学、艺术学项目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